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49号)《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59号)《关于驻石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医保字〔2020〕60号)等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兼顾学校传染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医保范围为在学校参加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不包括留学生)。自2020级学生起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学年280元,一次性缴纳全部学年费用,实际缴费标准以石家庄医疗保障局当年文件为准。参保学生可享受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住院、慢性病、特殊病、意外伤害、生育、大病统筹等保险内容。医保年度结算期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毕业年度享受住院待遇延长到当年的12月25日)。
第三条 学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是指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在校生实际参保人数及参保率,按每生每年70元的标准进行划拨,参保率达到75%(含75%)至80%的增拨20元,达到80%(含80%)至85%的增拨40元,达到85%(含85%)以上的增拨50元。对于2020级及以后入学时缴纳全部医保费的学生,再增拨每人每年100元,用于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
第四条 校医院是在校参保学生唯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持医疗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校医院就医,由收费系统管理软件直接结算,享受统筹基金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85%,学生个人负担15%。
第六条 学生所患疾病需转往上级医院的,由校医院开具转诊单,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学生个人负担35%,学期末凭转诊单、病历资料、有效票据审核报销。未经校医院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学生个人负担。
第七条 学生在医疗机构产生的诊查费按照相应政策进行报销。
第八条 学生遇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实习期间在异地患病,必须选择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凭病历资料、有效票据审核报销,统筹基金支付65%,学生个人负担35%,每次最高报销150元。
第九条 每学期参保学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全年1000元)。
第十条 经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或慢性病,按照规定由医疗保障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可用作参保学生结核病筛查、疾病预防和健康体检等。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应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大学生医保及我校财务管理等相关政策对口管理。校医院建立专门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收支平衡,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的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据实结算门诊费用。按照收费报表所列实际金额冲减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校医院要严格执行统筹基金管理规定,通过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成本,保证统筹基金的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寒暑假、休学、实习)发生意外伤害,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电话0311-83865730)。
第十六条 学生急诊抢救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日内到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手续。认定后,住院费用可以使用医疗保障卡在就医医疗机构记账结算;门诊观察治疗的,治疗结束即到校医院补办手续,费用可以按照学校门诊政策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一)学生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二)学生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医疗费;
(三)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
(四)整形美容、义齿等非医保项目医疗费;
(五)没有在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
(六)学生在医疗费报销过程中有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全部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校综字〔201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科技大学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