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局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02〕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54号)相关规定,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自付部分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医保发〔2019年〕12号)相关规定,可以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包括:门诊患者产前检查个人负担部分,住院患者定额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
三、省本级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8月25日前与东软公司完成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使用动态库结算的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抓紧联系HIS服务商完成接口和票据打印内容的调整,使医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及时支付使用个人账户,并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读工作,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